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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3-12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

来源:廊坊市工信局

一、政策内容

2017 年,工信部、财政部、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范围由工信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最新适用版本为《2024 年版》)进行明确。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5 倍、且最高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3%。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投保企业保费。

二、适用对象

1.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产品,且于上年度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4) 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 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2.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 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 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3.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 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 策支持范围。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 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 80%。保险期限为 1 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四、申报时间

由工信部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五、牵头部门及咨询电话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科 0316233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