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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促进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三河市商务局

三河市促进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三政〔202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努力营造我市招商引资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我市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发展经济的有关政策,借鉴其他地区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资、外资项目同等对待,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综合贡献”是指地方财政贡献、吸收就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综合性贡献。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公职人员),指首位向我市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在项目落地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能够共同确认的履行中介人职责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奖是给予成功促成项目在我市注册且纳税的中介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凡申请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项目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引进我市。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产业投资导向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三)在三河市内注册独立法人、备案、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四)交通工程类基础设施、地产开发(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商业服务业开发和住宅开发)、矿产资源类、商超贸易等一般服务业及其他特许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的单个项目为通过土地市场取得用地的新入市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奖励;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10亿元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兑现奖励金额的60%;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兑现奖励金额的40%。

第八条 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盘活存量资源或仅在我市注册的新入市项目,自项目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区域综合贡献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综合贡献的5%进行奖励,区域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综合贡献的6%进行奖励;区域综合贡献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综合贡献的8%进行奖励;区域综合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综合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等总部的新入市项目,自项目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促进产业发展、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平台类中介机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引入的新入市项目对区域综合贡献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引入新入市项目累计区域综合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外资奖励。通过对外借款或促成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主要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方式引进外资的,在外资到位完成列统后,按列统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立市的重特大产业项目和税收支柱企业引资者的奖励,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专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如满足本办法内多项奖励条款,不重复计奖,以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本办法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一次奖励。若同一项目同时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落户本市,需由被引入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一个中介机构作为奖励确认依据。

第十五条 原则上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引资者,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上级政策涉及我市配套出资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十六条 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被奖励对象获得的奖励资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奖励落实程序:

(一)申请。引资者引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引资者向项目所在镇、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中包括以下材料: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由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共同出具的引资者资格确认证明;3.引进项目投资合同;4.引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5.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6.引进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及相关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土地出让金支出等票据(复印件);7.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8.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9.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镇、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落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镇、区上报初审资料及第三方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财务程序向引资者落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

(1)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

(2)存在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

(3)在环保、土地、安全生产、信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咨询电话:3221604  三河市商务局投资促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