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业政策 - 《三河市重点企业落户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92020-09

《三河市重点企业落户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三河市科工局

三河市重点企业落户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三政〔2020〕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实体企业提质增效,鼓励扶持重点企业在三河落户发展,持续增强发展后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意见》(冀发〔2020〕4号)以及廊坊市《大力支持工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廊发〔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资金规模根据市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和区域发展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重点企业是指在三河市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属于我市确定的特色产业或上级要求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高端产业范畴的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引进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世界知名企业、央企京企、总部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新领军者企业及经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企业(建筑业与房地产业除外)。涉及的新落户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对新落户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分档奖励: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最高奖励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奖励,但最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对其他新落户的高质量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对于新落户一次性投资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证书在有效期内),分档给予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投资超过1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基金支持;投资超过5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5000万引导基金支持;投资超过10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1亿元引导基金支持(引导基金使用的年限、收益、退出等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支持企业跃升做强。重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奖励: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超出部分35%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超出部分40%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超出部分45%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超出部分50%的一次性奖励。重点企业通过转变经营方式、核算方式且税收增幅较上一年度超过100%的,对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年度给予最高50%奖励(此2项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提档进位。企业首次跃升世界500强的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民企500强、装备制造业100 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4项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依规备案的企业技改项目,采取无偿、贴息方式予以补助。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按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以发票为准)的20%给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贴息补助方式的,对项目实际发生银行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对新迁入的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科创板及境外主板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境内外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新三板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域内通过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主体迁入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以上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第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超10%的,按其增长量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迁入我市后首次通过定增、配股等实现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50%(含)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优秀人才聚集。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对其高管及专业人士的专项资金奖励);受奖励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在子女就学、人才落户及购房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优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与专业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每培育一家规上企业给予其1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5万元奖励(此2项可同时享受)。对新设立、新迁入且在产业园区内租赁场地1000㎡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房租20%给与补贴(签订租赁合同五年以上),连续补贴三年(租赁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其他符合发展方向、有重大贡献、有突出引导作用的优质企业,采取“一企一议”,参照奖励。


第三章 组织、申报和监管

第十三条 成立三河市重点企业落户及发展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科工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人社局、统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市政府金融信用办、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工局,主要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资金错位支持、领域互补,避免多头支持和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明确申报需要的具体材料和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镇区提交申报材料,由镇区初审、汇总、整理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会审,明确资金拨付范围、标准和金额,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申报主体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骗取奖励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获得扶持后原则上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三河市,不改变在三河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我市正在执行的其他政策对同一事项做出奖励规定的,从高享受单一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企业每年度享受我市各项政策获得奖补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5%。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河市重点企业落户及发展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可依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咨询电话:3212349 三河市科工局企业服务科